各中心、系、所、点:
《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经2019年12月13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理 学 院
2019年12月31日
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为建立健全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规范化,更好地引导全体教师扎实履行教学职责,结合我院督导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学院教学督导组由5至7人组成,由教学经验丰富者担任组长。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任,教学督导组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成绩。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说真话,愿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4.了解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熟悉学校和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督导教师的教学活动,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抽查教师的授课教案和备课笔记,随时听课,了解课堂教学状况。
2.督导学生的学习活动,了解学生上课、听课情况,通过与学生谈心等方式,了解教与学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3.了解全院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校内实验教学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情况进行检查。
4.参与教学主要环节的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参与对各门课程的教学日历审查。每学期期中,参与期中各环节的教学检查。每学期期末,参与期末考卷审查和期末考卷的质量抽查。
5.反馈教学情况,主要包括教学工作目标、标准与现状的差距,教学与教学管理的问题。
6.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
1.教学督导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
2.教学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教学管理工作和提高教学水平。
3.学院管理部门和教师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委员会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4.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组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方法进行,主要有实地观察记录、课堂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查询资料、综合测评、个别访谈等。教学检查的形式有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等。
第六条 学院根据督导人员工作情况付给一定报酬或补贴。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行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