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系、所、点:
《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经2019年7月4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理 学 院
2019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
(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各类业务专用章;
(三)学院领导签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行政秘书负责保管学院行政印章、工会印章、院长签名章;
(二)党务秘书负责保管学院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
(三)学工秘书负责保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印章和副书记签名章;
(四)教学秘书负责保管分管教学副院长的签名章,研究生(科研)秘书负责分管研究生(科研)工作副院长的签名章;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以及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学院党委、行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人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联系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学生工作类用章,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秘书或辅导员审核签字),在《理学院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学院院长或书记审批;
(二)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印章的使用由学工秘书负责审批,登记后使用;
(三)学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用印时应保证位置恰当、清晰端正。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五)未经审批,严禁使用公章;
(六)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和证件上用章;
(七)印章不得自行随意带离办公地点或转交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第五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学院党委、行政印章主要用于院领导签发的文件,以院党委或院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院际合同、协议书和各种证件、成绩单、聘书、奖状、涉外信(函)件以及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介绍信等。
(二)各类印章只能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或学院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授权范围或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学院领导的签名章,属于学院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具有权威性。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名章经领导审核同意在其所经办业务范围内使用,视同本人签名。
院领导签名章:用于以学院名义颁发的需加盖院领导签名章的证书、聘书等;需加盖领导签名章的项目申报书、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目标任务书、责任书等;及以院领导名义发出的函件等。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院教职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七条 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给学院或本部门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私自刻制公章的,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学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领导班子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