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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2018〕4号——关于印发《理学院科教人员最低教学工作量约定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18     浏览次数:

     

各中心、系、所、点:

《理学院科教人员最低教学工作量约定与考核办法》在广泛征集科教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2018年3月13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理学院

2018年3月18日

理学院科教人员最低教学工作量约定与考核办法

随着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我院的科研项目的任务和层次逐年提高,教学、科研任务的落实成为学院的重要事项。为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结合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聘任工作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考核内容

1.基础数学教学中心、基础物理教学中心等机构内承担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年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200计划学时。

2.应用数学系、气象教研室等机构内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年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140计划学时。

3.对于科研突出的教学为主型教师,如在聘期内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到位校外科研经费5万(含5万)以上;

(3)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含2篇)以上;

每年最低教学工作量可以放宽到140计划学时。

4.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等承担或负责学科建设任务者,年最低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计划学时。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指本年度内所承担的全部课堂教学计划学时数的总和。教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研究生课程等各类课程。其中,实验课教学工作量以系数0.7计算。

三、管理办法

最低教学工作量考核是创新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的重要措施,为学院组织教学、核定教学业绩的重要依据。

1.全体科教人员应恪守教书育人准则、坚守教学一线,积极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教学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没有完成年最低教学工作量的科教人员,其当年年终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扣发当年奖励津贴。

3.因外派学习、生育产假等原因未能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的,执行学校年度考核的视同考核合格标准,认定为完成了相应工作量。

4.因重大疾病等非人为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未能完成年最低教学工作量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理学院

201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