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学费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全部学费的在校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注册的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及突遭不幸的学生等。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70%,其中课程有重修者不能享受全免,有三门及以上重修者不能享受减免。
(三)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负担较重,学生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等不良习惯。家庭贫困程度排名居本班贫困学生的前50%。
(四)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条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减免额度
(一)减免学费按当年3%的在校学生应交纳的学费作为控制额度,不同年级学生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学费金额标准计算减免额度。各学院减免额度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学费标准确定并公布(取尾数为10的整数);
(二)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第一学年学费全部减免;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根据其上学年度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分等级减免。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同学前30%者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者学费减免50%,排名在71%以后者学费不予减免;
(三)其他学生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和减免50%两个等级。
第四条 减免学费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一年级除外)。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核实该生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经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初选名单上报学院评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