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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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2010-05-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奋发进取、勇于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鼓励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出资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立“唐仲英德育奖学金”。为切实做好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的评定和颁发工作,根据《唐仲英基金会德育奖学金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年从一年级学生中新评选出 30 名获奖学金者(其中8名必须为品学特别优秀者)连续滚动奖励,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校成立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委员:王  革

成      员:刘有全  王国栋  赵  曼  吕罗旺  马建华

 王文博  张小平  王德连  曲云峰

各学院(系)成立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该项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二)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三)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品学特别优秀的8个名额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上下结合的方式做好推荐和评选工作;

(二)评选中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三)评选中要全面衡量,特别注重学生的品德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兼顾成绩,以促进学生能够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推己及人、薪火相传。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者

1.本人申请。每年十月份(或三月份,根据执行情况确定)符合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一年级学生,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根据获奖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3.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获奖者,在全校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唐仲英基金会确认。

(二)已获奖励者

每年十月份,一般应按照学生自评,填写《审核表》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登记表》,班级同学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学院(系)评议并写出鉴定,学校唐仲英德育奖学金委员会审核等程序进行。对符合获奖条件者继续给予奖励。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奖资格,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选补充,被取消学生应知晓被取消的原因,并填写《变更表》,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在表上作解释、说明。

第七条  校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美国唐仲英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审批,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审批后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学校于每年12月下旬(或第二年4月上旬)进行德育奖学金发放,并对学生使用奖学金情况可以跟踪调查。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暂停、变更、终止颁发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二)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勉强参加不发挥积极作用者,不关心他人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成绩明显下降,出现两门及以上重修者,取消奖学金的获奖资格;如果成绩有所下降,但平时社会公益活动非常积极,暂缓发奖,观察半年,若本学期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可恢复颁发;

(四)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五)待人不诚实,做事失信用,社会影响较差者;

(六)将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消费者;

(七)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八)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九)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十)因病休学一学年以上者,原则上停止发放奖学金,另评其他同学。

第九条  获得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的同学成立“爱心社”并自动成为社员,“爱心社”定期召开会议,举办各种爱心集体活动,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意识,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培养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的跨世纪人才。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根据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5]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