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实验室:
2011年12月8日教育部颁发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7日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根据校《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党办发〔2012〕10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教研室、实验室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2010年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对新时期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二、各教研室、实验室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近几年,我校已全面建立和推行了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在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在统一教职工认识、凝聚教职工力量,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在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及单位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各教研室、实验室要对照《规定》要求,对我校校、院两级教代会实施办法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将健全完善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于4月15日前报学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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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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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