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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qh  来源: 未知  发布日期: 2014-11-11 浏览次数: 

 

理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保证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坚持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和团工委要通过党团组织生活、入党启蒙教育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各种形式,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班级隶属党支部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及自传。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月内安排党员与申请入党人个别谈话,有针对性地为其明确努力方向,端正入党动机。申请入党人一个季度应至少向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七条 申请入党人经过1-3个月的培养和考察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经党支部讨论后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1)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对党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4)自觉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5)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
(6)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
(7)在学生群体中能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师生认可度高。
凡一年内有违纪、课程考试不及格、综合测评成绩在75分以下、所在宿舍因纪律卫生等受到校(院)通报批评、师生认可度低者均不能被推荐。
第八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网公示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申请入党时间等。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由学院党务秘书受理来信和来访。公示时间为一周。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由党支部通知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党支部确定一至两名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近期学习、思想状况以及对一些热点、焦点问题的认识,且一个季度至少应有一份书面思想汇报交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定期将思想汇报材料报送党支部。党支部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反映,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同时将组织意见和群众反映转达本人。不及时填写考察写实结果的一般不予发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旷课达到课程学时1/4者;
    (4)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活动次数达到三次以上者;
   (5)不主动联系培养联系人,超过三个月没有提交思想汇报者;
   (6)发现思想汇报抄袭比例超过30%者;
   (7)因上网或网络游戏影响自己和他人学习者;
   (8)所在宿舍一学年内有2次及以上被通报为纪律卫生差者;
(9)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10)不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或未结业者;
(11)思想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12)私自在校外住宿者。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自学和参加校党校理学院分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学院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春季举办一期,学员培训后参加校党校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院分党校培训班学习须由所在党支部推荐,并报送学院党委。学院党委统一公示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等。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十二条 党支部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和考察,取得党课结业证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且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召开支部大会提名推荐拟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 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
    2. 学生须参加当年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
3. 作为学生干部,工作上乐意接受任务,积极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4. 作为普通同学,支持班级、学院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 学习刻苦认真。本科生学分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列(二年级排名前30%,三年级排名前50%,)或进步较大者(专业学分成绩前进8名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前进10名以上),通过英语四级;研究生平均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
6.学院分党校优秀学员、管理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者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被提名推荐的拟发展对象开展班级民主测评和党内民主测评(获赞成票应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并上报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 对于第一学年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且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0名、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党课结业证书),党支部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后,可直接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网公示发展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民族、职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党课培训结业时间、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名、支部大会时间等。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由院党务秘书受理来信和来访。公示时间为一周。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确定发展对象的,学院党委召开会议讨论审议,通知党支部最终确定的发展对象名单,领取《入党志愿书》,组织填写相关入党材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重点采取查阅本人撰写的自传、与发展对象谈话和必要的外调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整理相关入党材料,认真审核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阶段性思想汇报、直系亲属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综合考察报告、党课结业证书等。经审查发展对象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材料齐全者,由党支部向学院党委提交发展对象档案材料和汇总表。
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1.    不满足第十二条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者;
2.    在民主测评中有拉票行为者;
3.考察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4.有违背党组织的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者;
  5.对党不忠诚老实,有意隐瞒历史者;
6.材料不全者;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安排下按有关规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人的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发展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具体程序:
(1)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汇报本人申请入党的有关情况。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主要阐明介绍其入党的理由,对被介绍人的情况作介绍。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时,介绍人一般不应缺席。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审查情况。内容包括: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②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③征求党内外有关意见的情况;④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⑤公示情况;⑥支委会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的意见。
(5)党员讨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了党员条件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讨论,尤其对发展对象存在的问题要直接了当地指出,并表明是否同意发展其入党。
(6)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发展其入党。赞成人数超过本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方为有效。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相当,则不要匆忙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7)宣读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包含以下内容:①简明扼要地说明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政治、工作和学习表现,群众基础、主要优缺点和努力方向;②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数、实到人数、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会议记录一并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学院党委委员、支部书记、辅导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对党员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及时召开党委委员会,逐一审阅入党材料,集体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由学院党委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下发吸纳新党员的批复至党支部。支部书记与新党员谈话,明确预备期意义,要求新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牢记党的宗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做一名合格党员。并组织新党员每年“七一”前后参加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除经常向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外,每个季度须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党支部按季度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本人应于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左右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提交转正申请,全面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党支部审查并向党委及时递交转正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转正党内、外群众意见、阶段性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拟转正党员情况汇总表》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网公示拟转正党员名单,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党内外对预备党员的监督。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转正,对反映意见的党员和群众要注意给予保护。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转正的,可按照程序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学院党委讨论审批。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会议的重点是党员讨论环节,主持人要调动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把是否按期转正的情况议透。
2.转正申请人对党员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不清楚,可暂时休会,待查清后再继续开会。
3.预备党员转正大会表决时,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4.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发言情况;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召开党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批准按期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下发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至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对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预备党员应该考虑延长预备期。
1.未达到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者;
2.在预备期间,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如纪律涣散、骄傲自满、学习严重退步、脱离群众等,在群众中影响不好,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者。
3.对于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主要缺点不足没有明显转变,但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然具有培养前途者。
4.不及时提交思想汇报、转正申请等材料者;
5.由于其他原因支部大会认为需要继续考察者。
第三十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应该考虑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无任何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对党不忠诚老实的。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4.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连续出现滑坡或不及格现象又无深刻认识的。
5.入党动机和目的不纯,有严重个人主义倾向的。
6.预备期间缺点没有任何转变或延长预备期已满一年,其缺点仍没有转变或不够转正条件的。
7.由于其他原因支部大会认为不能转正的。
第六章 党员档案材料填写、整理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部要指导党员按照要求填写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党员材料清单和填写说明见附录)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各支部负责核查党员档案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并将档案移交本科毕业生辅导员或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协助相关人员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办理好档案交接记录,以防档案丢失。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健全有关工作台帐。
(1)会议记录,主要包括:党支部大会记录、党委会会议记录等;
(2)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提名推荐记录、民主测评记录、公示记录、谈话记录等;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4年5 月7 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5月7 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