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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

     

各中心、系、所、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经2019年7月4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理 学 院

2019年7月4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处级领导人员外出请假的通知》(党办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范围:主要包括上班签到,各种会议及集体活动签到,请、销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教职工因公出差(外派出差、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需要出差、外出调研、参加会议等)或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哺乳假、丧假等),应履行请假手续。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考勤办法

第三条 教师每周在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签到两次(周一至周三签一次、周四至周五签一次),管理、教辅人员工作日每天上下午各签到一次,辅导员每天签到一次。

第四条 每月3号前,学院将上月考勤情况在公告栏予以公布,每月5号前上报人事处(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学院组织的全院性集体活动,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考勤。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六条职工请假,需按以下时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请假1天以内,由各中心(系、办公室)主任审批,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2-7天,由各中心(系、办公室)主任签字,管理、教辅、教师由行政副院长审批,学工秘书、辅导员由副书记审批,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8-15天,由各中心(系、办公室)主任、行政副院长(或副书记)签字,院长(或书记)审批,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在履行学院请假手续后,由人事处批准(产假等其他国家规定时长的类别除外);

(五)请假一个月以上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产假等其他国家规定时长的类别除外)。

第七条 各中心(系、办公室)主任请假,由院长或书记签字审批。

第八条 学院副职领导干部请假,7天以内的,分别由党政正职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还须报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院正职领导人员外出请假,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书记报请校党委书记审批,院长报请校长同意后,由校党委书记审批。院长和书记须相互请假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手续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报批,并于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时要提交《理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附表1)或《处级领导人员请假审批表》(附表2),办理完审批手续后,交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三条 续假应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原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按规定的权限批准生效。若情况特殊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先通过电话履行请假手续,并于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假满上班后,须及时到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在中心(系、办公室)主任处报到。否则,从假满之日起,按旷工计算。

第十五条 凡未经准假擅自离岗、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请假理由失实等情况者均按旷工对待。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超过30天者,从第31天起,扣发其日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请假期间私自经商或牟取其他经济收入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在准假期限内工资福利不变,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研(进)修人员的外出时间要严格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请假时间执行,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对待,并按照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福利及奖金。旷工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取消该年度各种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各种学习进修机会;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4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学校及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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